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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殷某某。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邹天堂,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被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天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1月27日生一女殷甲(曾用名殷乙)。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自2012年中秋节至今未谋面,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①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女殷甲由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③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④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殷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个人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户口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个人身份情况。证据三、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殷甲的个人身份情况。被告付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及拟证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1月27日生一女殷甲(曾用名殷乙)。因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12年中秋节离家至今未与原告同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虽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情形,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陈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霍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