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某交纳。审判长 李子坤审判员 张明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耀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