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郝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陈保军,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942-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42-1号申请执行人郝强,个体。被执行人陈保军,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兵,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郝强申请执行陈保军、李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王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