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叶剑军、李双、郑小华、高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金执字第01407号叶剑军、李双、郑小华、高玺:你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执行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叶剑军、李双、郑小华、高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