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锦林与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程锦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6415303-1。法定代表人陈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全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锦林。上诉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郑四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芮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