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栾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黄某,农民。被告栾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甲与被告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