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希忠、丁福辉与丁海龙、丁希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忠,丁福辉,丁海龙,丁希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20号原告丁希忠。原告丁福辉。被告丁海龙。被告丁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希忠、丁福辉与被告丁海龙、丁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希忠、丁福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希忠、丁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曙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