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657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尚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