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宗伟、赵静与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伟,赵静,李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赵宗伟。原告赵静,(系原告赵宗伟妻子)。委托代理人杨景雷、赵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涛,洛阳市人防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伟、赵静诉被告李涛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伟、赵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伟、赵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伟、赵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宗伟、赵静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