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宗伟、赵静与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伟,赵静,李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赵宗伟。原告赵静,(系原告赵宗伟妻子)。委托代理人杨景雷、赵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涛,洛阳市人防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伟、赵静诉被告李涛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伟、赵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伟、赵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伟、赵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宗伟、赵静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