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谷子林与被告夏其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子林,夏其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谷子林,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马鞍上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露,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其文,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装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谷子林与被告夏其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子林及委托代理人张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木工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及借款105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500元。被告夏其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谷子林为被告夏其文承包的多处施工工程提供油漆施工劳务。期间,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并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注明了所欠原告在相应工程上提供的劳务报酬以及欠款数额,合计欠款数额为10500元。其中向原告的借款额为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付。原告遂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完成了被告指示的工作任务,被告即应对其接受的劳动成果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另外,双方基于业务关系发生的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所欠原告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其应付未付,行为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10500元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其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谷子林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夏其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