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赛甲、程青梅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兵八刑申字第2号吴赛甲、程青梅:你们为吴孝武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本院(2015)兵八刑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吴孝武只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本案中,2013年8月30日20时05分,吴孝武驾驶机动车沿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8KM+678.6M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吴恒坤驾驶的机动车相碰撞,造成吴恒坤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14年5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交通事故中吴孝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的安全距离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恒坤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生效判决根据双方对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确定吴孝武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