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文育明与王振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育明,王振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文育明,十堰市张湾区高家湾社区居民。被告王振伟,个体工商户。原告文育明诉被告王振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育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育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育明撤回对被告王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育明负担。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