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亳州经开区彭马还原小区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敏,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亳州经开区彭马还原小区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86号原告:徐广敏,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亳州经开区彭马还原小区项目部。负责人:孙永安,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敏诉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亳州经开区彭马还原小区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广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