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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志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07号罪犯刘志军,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刘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本案审理期间,刘志军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