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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二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发,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发,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瑞昌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发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碧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发、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二发前后共三次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门口向曹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交易冰毒重约0.6克,交易价格均为人民币200元。2、2015年1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二发驾驶一辆助力车到约定地点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门口,准备将净重6.3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扣的毒品取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王二发的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在其租住的福清市音西街道霞盛村34号204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兰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5年1月18日凌晨及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先后两次在其租住的福清市音西街道霞盛村34号204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兰某、“胖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曹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民警于2015年1月28日15时30分许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王二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二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发、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兰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毒品来源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被查扣毒品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王二发、曹某的户籍信息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发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先后共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1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二发、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二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二发,属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二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王二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二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二发的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虹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