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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训诉被告郭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训,郭笑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国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军、张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笑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训诉被告郭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刘国训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