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训诉被告郭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训,郭笑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国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军、张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笑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训诉被告郭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刘国训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