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丘伙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丘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63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丘伙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丘伙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丘伙强应赔偿申请人51975.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丘伙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22.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