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晓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宝俊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于晓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3410.16元,9号地下车库物业费302.88元,违约金1002.75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晓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