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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段贵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2号罪犯段贵婵,又名段桂婵,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了(2004)忻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贵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以(2004)晋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忻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段贵婵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在生产劳动中,从事外加工劳动工种,能够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贵婵的刑期从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该犯自2013年2月减刑后,于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段贵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贵婵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