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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百智拓展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百智拓展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中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百智拓展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吕唯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中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百智拓展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智拓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中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百智拓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百智拓展公司因李中越严重违反《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百智拓展公司依法安排李中越享受年休假,李中越自动放弃,根据百智拓展公司《管理规范》不予加发工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百智拓展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百智拓展公司的合法权益李中越称:我并未违反百智拓展公司《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次送工作人员送公章的任务,按百智拓展公司制度如果办事人员超过20分钟不出来我要将车开回公司。第二次任务没有说必须要将工作人员送回家。第三次任务送客户去机场,公司给我打电话时我是在返回公司的途中,给我打电话时我手机没电了,并没有在机场逗留。百智拓展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情及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说明李中越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按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百智拓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正确,所作判决结果无误,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百智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百智拓展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