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某甲,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住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某甲及辩护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廉某甲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在本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02号对出通道由南往北倒车时,由于廉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并碾压步行至该处的廖某,致廖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廖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廉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忽视交通安全,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廉某甲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廉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案发后,廉某甲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⒉廉某甲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⒊廉某甲系过失犯罪,主观过失程度较小,案发尽到了法定的义务,立即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综上,考虑廉某甲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廉某甲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廉某甲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在本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02号对出通道由南往北倒车时,由于廉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并碾压步行至该处的廖某,致廖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由廉某甲的同事报警,廉某甲驾驶事故车辆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在医院被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廖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廉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廉某甲家属代为支付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25000元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廉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蔡某、周某、池某、廉某乙、喻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信息表,收据,谅解书,损害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廉某甲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廉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