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怀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晴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