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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怀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晴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