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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魏海泽与刘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泽,刘涛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魏海泽,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涛平,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泽与被告刘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涛平购买的位于灵宝市金都首府3号楼2103室单元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海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涛平购买的位于灵宝市金都首府3号楼2103室单元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