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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农民。被执行人吕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牛某与��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