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农民。被执行人吕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牛某与��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