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二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代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凤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未提交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凤兰,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代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没有预交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