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宏与张林货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张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林,现住农安县。原告张宏与被告张林货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旭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