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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宏与张林货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张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林,现住农安县。原告张宏与被告张林货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旭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