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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韦健与张鉴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健,张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韦健。被执行人张鉴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鉴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鉴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那密开发。该房地产因被执行人有另案,本院予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鉴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青龙路63-1号有房地产。现申请人韦健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地产,以兑现被执行人的案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鉴雄所有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那密开发区房地产一栋,予以查封、评估、拍卖,以履行案件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