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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立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立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法定代表人孙茂宽,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长安西街。上诉人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瑞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5)芳垦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天瑞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且上诉人住所地不在芳草湖辖区范围内,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移送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芳草湖垦区,故原告有权选择在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诉讼标的额不符合第六师中院管辖标准。综上,上诉人天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一审裁定结论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