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树娣与梁文科,梁文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刘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甲,男,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梁某乙,男,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8月21日,原告丈夫黄某因病死亡。黄某留有房产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管理区XX村。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与黄某登记结婚。原告之前有两子女即两被告,两被告均未与黄某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不享有以上房屋的继承权,上述产权的唯一继承人即为原告。但两被告一直不协助原告将争讼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故起诉,请求确认黄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管理区XX村的房屋和土地产权归属于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诉,两被告是原告与前夫所生儿子,与继父黄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不是被继承人黄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才是黄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如此则两被告与黄某遗产无关,也没有协助原告处理黄某遗产的义务。原告在两被告没有主张继承黄某遗产的情况下起诉两被告不当,其通过起诉两被告从而在双方之间确定黄某遗产的归属,存在假想争议存在和规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取得黄某遗产的嫌疑;如果没有其他人主张取得黄某的遗产,原告作为黄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也无须提起民事诉讼而可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则可。因此,无论有无人与原告对继承黄某遗留的房地产问题存在争议,原告起诉其儿子以解决房屋继承和登记问题都是不恰当的。本院不能在两造之间处理房屋遗产的继承和登记问题,故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结束原告提起的错误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