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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华某甲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天华,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甲,农民。原告华某甲与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懂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染上吸毒恶习,无心经营生意,化光家中所有钱财和积蓄,还经常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钟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十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借华某乙五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钟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某甲与被告钟某甲于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钟某乙,现随被告父亲生活。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夫妻一起在深圳打工,后来一起办厂加工手机,夫妻共同创家立业,2012年在被告老家添置砖混结构房屋一栋。2013年下半年起因被告染上毒瘾,夫妻感情开始不和。自2014年6月起原告居住在娘家,与被告分居至。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原告父亲华某乙五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证人华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共同之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相互沟通和交流不够,加之被告有吸毒行为,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淡化,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也并非屡教不改,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共同之子尚年幼,急需家庭的温暖和照顾。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华某甲与被告钟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盼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