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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银诉被告王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张道银,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琦,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张道银诉被告王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0日,原告张道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道银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