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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沃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晶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沃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天晶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郑州沃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12号1号楼2层14号。法定代表人司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城,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恒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洛阳市天晶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科技园工业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汤雁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沃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天晶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沃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二百九十七元,由原告郑州沃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