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商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丽凤与胡苗江、陈培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凤,胡苗江,陈培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927号原告:赵丽凤。被告:胡苗江。被告:陈培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凤与被告胡苗江、陈培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丽凤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楼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