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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志根与郑志根、郑信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志根,郑信中,郑宏,何秀珍,桑雪芬,陈建虎,聂牡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378-1号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善。被告郑志根。被告郑信中。被告郑宏。被告何秀珍。被告桑雪芬。被告陈建虎。被告聂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根、郑信中、郑宏、何秀珍、桑雪芬、陈建虎、聂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志根、郑信中、郑宏、何秀珍、桑雪芬、陈建虎、聂牡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888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