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行执字第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与冯文发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冯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庄行执字第945-1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广场*号。法定代表人:隋学家,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被执行人:冯文发,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4年7月12日作出的庄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冯文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文发一家四口现在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房屋内居住,且只有一处住房。为了该案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安排冯文发的迁置房屋,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沟通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无法安排冯文发迁置房屋的情况说明。据此,该房屋暂不宜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长洪审判员 赵晓黎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