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钱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负责人韦志明,该支行行长。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七花广场民族村左则。委托代理人罗渭文,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孝懿,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钱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赔还1000元,至还清借款止;2、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按照原调解书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3、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钱远林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2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