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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文县久长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久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强民,男。委托代理人连莲,女。被告修文县久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法定代表人吴涛。委托代理人吴榕。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公司)诉被告修文县久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久长镇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快意公司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快意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久长镇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快意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修文县久长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元,因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受理费由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