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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王春花强迫买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花,曾用名王琪,又名王春花,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段青茂,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花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帅、左涛、邸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花及辩护人段青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9月份至2014年3、4月份,被告人王春花介绍被害人吴某某与张某(已判决)认识后,王春花伙同张某多次强迫吴某某在平鲁区郭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王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平鲁区汽车站旁边郭某祥所开的卖淫为其挣钱。2014年3月底,被告人王春花通过吴某某认识被害人边某某后伙同张某多次强迫边某某在平鲁区郭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王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平鲁区汽车站旁边郭某祥所开的宾馆和宁武县的一家小旅店卖淫为其挣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花伙同张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春花辩护称,我也是受害人,我也被张某强迫卖过淫。辩护人段青茂辩护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花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共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春花和吴某某、边某某都是在张某暴力强迫下的受害人。王春花虽参与了强迫妇女卖淫,只是在张某胁迫下的无奈之举,属于胁从犯。依法对王春花应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至2014年3、4月份,被告人王春花伙同张某(已判决)多次强迫被害人吴某某在平鲁区郭某某、王某某所开的小旅店、郭某祥所开的宾馆卖淫为其挣钱。2014年3月底,被告人王春花通过吴某某认识被害人边某某后伙同张某多次强迫边某某在平鲁区郭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王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平鲁区郭某祥所开的宾馆和宁武县的一家小旅店卖淫为其挣钱。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巡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4日我大队民警赵义、王帅在平鲁区王春花家中将其抓获。2、受害人边某某证实,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家上网和吴某某聊天,吴某某和我说她在朔州市宾都超市上班,刚好超市招人。我一听就同意去超市上班。3月22、23日的一天下午,我当时在家里,吴某某给我发信息说“我今天刚好休班,你和我出去玩吧,玩完了我带你去超市问问经理能不能让你去上班”。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吴某某在QQ上和我说“我到小村村口了,你出来吧”。我就去了小村村口,当时我看见吴某某还带了一个男人来了。我问吴某某“他是谁?”吴某某听了后说“这是我表哥,叫王某龙(后来我知道他的真名叫张某),我表哥也和我在一个超市上班,这几天天气热了,我表哥没带薄衣服咱们先和我表哥回平鲁他的姑姑家里拿点衣服,然后一会儿回来带你去超市找经理”。我听了之后就同意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就租了一辆出租车去了西山矿那里,至了西山矿下车之后吴某某就把我的手机拿走了,然后就把我叫到一边对我说“其实我不在超市上班,在超市上班挣不了多少钱,你出去卖淫,卖淫能挣上钱,一天能挣一千元左右呢。”我听了后说“原来你就是干卖淫的,咱俩好长时间不联系了,你就把我骗出来让我卖淫啊,我不干这个”。这时王某龙(张某)就对我说“吴某某也是干卖淫的,我们相处了好几年了,这个行业挺挣钱的,你回家的时候我肯定会给你拿钱的”。我听了后说我不做这个。这时王某龙就生气了打了我一个嘴巴,又从我腿上踢了两脚。我说“要不在朔县干卖淫吧,在平鲁不行,我每天必须回家”。王某龙说不行。后王某龙开始打电话,过来一辆出租车把吴某某带走了。这时王某龙拉上我说“咱俩到个没人的地方闹一下(指发生性关系)。”我说这儿人多,咱们去别的地方吧。然后王某龙就拉着我往西山矿下边的大马路上走。在走的过程中王某龙对我说想看一下我的身份证。我偷偷把身份证扔了。我俩到了王某龙租的家里。看见吴某某和另外一个女人在家里,最后我才知道那个女人真名叫王春花。我对王某龙说我来月经了,不能做。王某龙说我看看。我说不能。这时正在一旁给吴某某化妆的王春花对王某龙说“你出去一下”。王某龙听后就出去了。王某龙出去后王春花就找了一片卫生巾给我并对我说你换一下。我听了后就换了一个卫生巾。我换完后王春花就把王某龙叫了进来并对王某龙说“真来月经了,你去找点让没月经的药”。王某龙听后找出一片药对我说“你把这个药吃了”。我刚吃完药,王某龙对我说一会有客人来,你不敢去让吴某某和你相跟着去,我和王春花在外边等你俩。王春花和吴某某走了,王某龙就对我说能不能闹一下(指做爱)。我说不能。我刚说完,王某龙就把我按倒在炕上,并用左手把我的左手绕到我脑后压在我的头上边,然后用我的右腿压住我的右手,并用他的膝盖压着我的右腿,当时我就不能动了,躺在那里哭,然后他用右手把我的牛仔裤及内裤脱到我的膝盖处,然后把他的牛仔裤拉链拉开并露出了他的阴茎。当时他的阴茎已经是勃起状态。然后他把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并来回抽拉,不到一分钟就射精了。王某龙把精子射在了炕上。我就坐起来把裤子穿上了。我刚穿起衣服,王春花就带着吴某某回来了。我们四个人就相跟着去了一个叫二和平的人所开的小旅店。这样我和王某龙、吴某某还有那个女的在一起呆了十天时间,王某龙还带我去过住户家里和两个客人发生过六、七次关系。第十天的时候我和王某龙说我出来这么长时间了,我想给家里打个电话,让家里人放心。当时王某龙同意了。让王春花给了我五百元钱。我回朔州王某龙和我QQ聊天,过了七八天王某龙来朔州找我玩,我们在朔州市金三角加油站见的面,当时王某龙开了一辆灰色吉利车,王春花也在,我们开车来平鲁。第二天王某龙又带我去卖淫了。我又在平鲁呆了十五天。卖淫的地点在二和平旅店、瑞鑫宾馆、二和平旅店附近的一家小旅店、宁武县的一家小旅店还有王某龙和王春花自己联系的客人。直到一天我用客人的手机给我父亲和我哥发了一条信息,第二天我爸他们在平鲁汽车站门口快捷酒店把我找到了,我把我被强迫卖淫的事情和我父亲说了,我父亲就带我来平鲁公安局报案了。3、受害人吴某某证实,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我在五栋楼那里的一家理发店理发,认识了王春花,王春花对我说“你晚上别回家了我带你去玩”。大约晚上7点钟左右王春花带我去了五栋楼那里的一个家里,到那里后看见一个男的在家,后来我知道那个男人叫王某龙。我看见后说“这里怎么有个男的,我回家呀。”王春花就不让我回家。这时王某龙对我说“我看一下你手机”。我把手机给了王某龙,王某龙拿上我手机就给关机了。直到晚上8点钟左右,王某龙和王春花就带我从家里出来。当时我问他们俩带我干什么去,他俩也没有和我说,然后他俩带我去了一个巷子里的人家门口,我问王某龙带我来这干什么,王某龙说让我卖淫挣钱。我听了后说我不当卖淫女。说完我就要走,王某龙就把我拉住并打了我两个嘴巴,当时我就哭了,王某龙把我拉进家里。就这样王某龙和王春花每天带我去那个老太太家里和男人发生性关系,并且还带我去过好几家旅店和男人发生性关系。我卖淫所挣的钱全被王某龙要走了,只要我不听话王某龙就打我嘴巴和踢我。直到过年的时候王某龙和王春花才让我回家。到了2014年农历正月十几的时候,我正在我的家里,这时王春花给我打电话说“你进城来我给你找个工作,你和我一起上班。”我听了后就从家坐车到了平鲁县城,并去平鲁区五栋楼那里找到了王春花,当时王春花和王某龙在一起,我一看王春花和王某龙在一起就知道王春花让我干什么工作了。第二天王某龙又把我带到以前卖淫的旅店继续卖淫。有一天被我哥哥看见就把我拉回家了。直到边某某和她父亲去我家里,我家里人才知道这件事情。4、张某供述,我和王春花是朋友关系,王春花喜欢我,我就对王春花说只要她给我找女的卖淫为我挣钱,我就和她处对象,如果她找不到女的为我挣钱我就让她卖淫为我挣钱。在没有联系到吴某某之前,王春花卖淫为我挣钱。王春花第一次卖淫不是自愿的,我打了她几个嘴巴后她就同意了,后来她就一直自愿为我卖淫挣钱了。每次都是我联系上之后就带王春花去客人家里卖淫。2013年秋天的一天快黑天的时候,王春花带了一个女的回来了,我问那个女的叫什么名字,她说叫吴某某。我对她说“把你的手机让我看一下”。吴某某听后就把她的手机给我了,我拿上手机后就把手机给关机了。当时我告诉吴某某我叫王某龙,然后我把吴某某带到二和平旅店。吴某某问我带她来这儿干什么。我说让她卖淫给我挣钱。吴某某听后说不干。我就打了吴某某二个嘴巴,当时吴某某哭了。然后我就拉着吴某某进了二和平旅店,晚上我去二和平旅店把吴某某接走了。就这样我每天带着吴某某去二和平旅店和瑞鑫宾馆还有集运站巷子里二老人开的小旅店卖淫。吴某某卖淫挣下的钱全让我拿走了。直到快过年了吴某某说想回家。我给了吴某某三百元钱让她回家。快到正月十五的时候,我让王春花再联系吴某某出来卖淫挣钱。王春花联系吴某某就又开始在二老人所开的小旅店、二和平旅店、瑞鑫宾馆卖淫。我还带着吴某某在别人家包过几次夜。2014年3月底吴某某挣的钱不够我和王春花花。我就对吴某某说“你有没有认识的女的,你联系一个,你要是能联系一个我就不让你卖淫了。”吴某某听后说“我认识一个女的叫边某某”。我和吴某某把边某某骗到平鲁。我让边某某卖淫去。边某某说来月经了。我让王春花检查了一下就给了边某某两颗避孕药让边某某吃了。王春花和吴某某出去了,我让边某某洗了一下她的阴道。边某某洗完后我说能不能闹一下。边某某说不能院里有人。我拉住窗帘把边某某按在炕上和边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王春花和吴某某回来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相跟上去了二和平的小旅店。之后只要有客人我就带边某某去旅店卖淫。卖了十来天淫,边某某对我说我得回家了。我把边某某送到汽车站给了他500元钱。过了几天我和王春花去了朔州市金三角加油站并接上了边某某,第二天我就又带着边某某开始卖淫。每次只要吴某某和边某某不想卖淫了我就打她们。我打完后,王春花就开始劝说她们继续卖淫。5、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8、9月份至2014年3、4月份,被告人王春花伙同张某多次强迫被害人吴某某、边某某在平鲁区井坪镇集运站巷内郭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王某某所经营的小旅店,平鲁区汽车站旁边郭某祥所开的瑞鑫宾馆和宁武县的一家小旅店卖淫为其挣钱。6、被告人王春花当庭供述,我也是被张某强迫的,也为他卖淫挣钱。吴某某是通过我认识的张某,边某某我不认识,我也是通过张某认识的。我和张某送过吴某某去卖淫的场所,但是每次送到卖淫的小旅店后,我都是在旅店门口等着我没有进过旅店。吴某某和边某某卖淫挣的钱我们四人吃饭花了。7、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和王春花强迫吴某某和边某某的卖淫地点。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春花出生日期及出生地。上述事实与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证据的收集、来源(侦查机关)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花伙同张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长时间多次强迫吴某某、边某某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春花的辩护人辩护称,“王春花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共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春花和吴某某、边某某都是在张某暴力强迫下的受害人。王春花虽参与了强迫妇女卖淫,只是在张某胁迫下的无奈之举,属于胁从犯。依法对王春花应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有张某的供述和受害人吴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春花将吴某某骗至张某的住处并强迫吴某某卖淫的事实,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春花此行为是在张某的胁迫下进行的,辩护人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春花将吴某某骗至她与张某的住处强迫吴某某卖淫,在吴某某与边某某不愿意继续卖淫的时候对她们进行劝说,帮助张某实施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辅助作用,构成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春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王春花依法应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梁文军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