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畅与苗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畅,苗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62号原告陈畅,男,1981年月6月29日出生。被告苗东伟,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畅诉被告苗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