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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畅与苗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畅,苗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62号原告陈畅,男,1981年月6月29日出生。被告苗东伟,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畅诉被告苗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