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志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王颖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志骏大酒店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069号原告上海志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冯小辉,男,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志骏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