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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博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秦某甲,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俊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玉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年××月10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秦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12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秦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与其离婚,但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今后小孩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请求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秦某乙由被告秦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愿承担;三、原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2015年5月20日)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