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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晖、李丫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晖,李丫头,肖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晖,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丫头,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刚,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李晖、李丫头与上诉人肖刚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晖、李丫头,上诉人肖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已经原审法院生效判决分割给案外人张永芳,张永芳将其分割取得的房屋出卖给肖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永芳与肖刚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张永芳已经继承分割取得所有权。张永芳与肖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