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苟宝英与邢志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苟某某,女。被告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双方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林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