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持有伪造的发票嫌疑,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程先华,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鑫,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5)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程先华、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从别处购买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5张(面值共计人民币420多万元)后,让手下员工汪永杰将上述假发票送至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清湖地铁站B出口处欲转交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于当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新梅园四季酒店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经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鉴定,涉案4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发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假发票未流入社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及涉案假发票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鹏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