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玉桂诉仁杰离婚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任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某下落不明,原告马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某某。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