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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玉桂诉仁杰离婚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任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某下落不明,原告马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某某。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