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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张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