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公司与戴福坤、刘卫超、贾晓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公司,戴某某,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商初字第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公司法人代表张纵操,职务行长被告戴某某(杨某某配偶),女,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德昌乡建设村翟举屯**号。被告刘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贾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戴某某、刘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委托代理人赵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戴某某丈夫杨某某(杨某某已死亡)贷款45、000.00元,被告刘某某贷款45、000.00元,被告贾某某贷款40、000.00元,刘某某、贾某某贷款已还清。被告戴某某所欠贷款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戴某某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刘某某、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戴某某辩称,我丈夫贷款我不知道,我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刘某某辩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杨某某贷款45、000.00元,现杨某某已死亡,贾某某贷款40、000.00元,我贷款45、000.00元,我与贾某某的贷款已经还清,只差被告杨某某的没有还清,我们是在一组联保。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戴某某丈夫杨某某(杨某某已死亡)贷款45、000.00元,被告刘某某贷款45、000.00元,被告贾某某贷款40、000.00元,并签订了联保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刘某某、贾某某贷款已结清,被告戴某某所欠贷款经原告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戴某某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某某、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贷款农户诚实守信公约一份、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五份,贷款合同一份、贷款借据一份、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与戴某某是夫妻关系,杨某某已经死亡,此款应由被告戴某某偿还。被告刘某某、贾某某是联保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刘某某、贾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戴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