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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岑道志与乔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道志,乔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岑道志。被告乔富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岑道志与被告乔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岑道志同意被告提出的延期偿还借款方案,双方已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原告于同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道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岑道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