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岑道志与乔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道志,乔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岑道志。被告乔富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岑道志与被告乔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岑道志同意被告提出的延期偿还借款方案,双方已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原告于同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道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岑道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