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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某某、彭某某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吴某民,彭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吴某民,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某村*组。被执行人彭某勤,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吴某民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民、彭某勤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茹少男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