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民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文涛、朱秋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文涛,朱秋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西民金初字第00060号��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张国平委托代理人陈爱叶,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朱文涛,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朱秋生,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文涛、朱秋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朱文涛借款已归还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文涛、朱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保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